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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单位是否可因员工考核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服务中心员工,2017年1月3日张某与该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12月31日,张某在该公司道路维护岗位从事道路维护工作。


该服务中心实施年度考核制,根据单位对张某进行考核,张某的考核结果处于最末端,严重不达公司考核标准,故单位通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张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遂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后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由用人单位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单位不认可该仲裁裁决,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裁决。


争议焦点


单位是否可因员工考核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裁判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在未与张某就考核事项、考核处理结果等内容充分协商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因考核成绩处于末尾,严重不达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系违法解除行为,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判决原告单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张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首先单位并未就考核标准和考核要求对张某进行告知;其次对张某的考核结果也未曾与张某进行沟通确认;再则,当张某的考核结果不达标时,单位没有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直接作出了解除行为。用人单位不能仅仅因为劳动者的考核不合格而解除合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故如张某经调整岗位或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在支付补偿金之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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